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_20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古之立大事者,不惟有超世之才,亦必有坚忍不拔之志。中级会计备考的预习阶段已开始,希望大家能坚持不懈的努力学习,在考试中收获好成绩。
【知识点】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
【所属章节】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
合伙人 | (1)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 |
(2)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和1个有限合伙人 【相关链接】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 |
(3)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 |
出资 | (1)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法定禁止) |
(2)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 |
企业名称 |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不能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字样 |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陆中宝老师《经济法》2023年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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