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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与物权_20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zhangfan2023-11-15 10:3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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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与物权_20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知识点】物与物权

【所属章节】第四章 物权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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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与物权

1.物的概述

(1)物的概念

作为物权客体的物,系属有体物,且可为人们支配和使用。因此不能为人所支配(如太阳、月亮、星星等)或者不能为人所需之物(如汽车尾气),不属于物权的客体。

(2)物的分类

依据物能否移动且是否因移动而损害其价值为标准

不动产

不动产主要有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在建房屋、纪念碑、林木、矿藏、海域、水库、贮水池、停车位、停车库等

动产

动产,系指不动产之外的物。如桌子、手机、书本、汽车、船舶、航空器等

区分的法律意义

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在公示方法、物权变动要件不同。原则上动产以“占有”为公示方法,以“交付”为变动要件,不动产则以“登记”为公示方法与变动要件

依据两个独立存在的物在用途上客观存在的主从关系

主物与从物

物理上相互“独立”(两个独立存在的物),功能上“主从”。如机器与维修工具、电视机与遥控等

区分的法律意义

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对于主物的处分,及于从物

依据两物之间存在的原有物产生新物的关系

原物与孳息

界定:“独立”(两个独立存在的物)+“产生”,分为天然孳息(香蕉、鸡蛋等)与法定孳息(如利息、租金等)

区分的法律意义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2.物权的概述

(1)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

债权

物权具有支配性(有权以自己的意志实现权利,无须他人意思或行为介入)

债权具有请求性(有赖于债务人的履行行为)

物权具有排他性(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项所有权)

债权具有兼容性(一物之上可以多重买卖)

物权属于对世权,具有绝对性(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不特定)

债权属于对人权,具有相对性(仅对特定的债务人存在)

(2)物权的分类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自物权(完全物权)

所有权: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私人所有

他物权(限制物权)

①用益物权(以支配标的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的物权):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居住权等

②担保物权(以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动产物权

动产所有权、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权、留置权

不动产物权

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没有“质权”、“留置权”)

(3)物权的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原则上按“时间在先、权利在先”确定物权相互间效力优劣。但是限制物权优先于所有权以及留置权优先

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例外情形:①买卖不破租赁;②先租后抵;③经预告登记的债权

物权的追及效力

如“抵押财产转让,抵押权不受影响”

物权的妨害排除力

即为“物权请求权”——“物权的保护”:“标的物返还请求权”、“妨害排除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

3.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类型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①当事人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物权类型,如在动产上不得设立用益物权,此称为类型法定。

②当事人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内容,如不得设定不转移占有的动产质权,此称为内容法定。

(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的,否则物权人将无从支配标的物。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但是一物之上成立数个互不冲突的物权。

(3)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

在动产物权变动,是指“交付”,即动产占有的移转;变动之后,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则为“占有”。在不动产物权变动,是指“登记”,即在国家主管机关登记变动事项。

依法定公示方式转让物权的,善意受让人出于对公示的信赖,法律应保障其取得物权。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陆中宝老师《经济法》2023年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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