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_20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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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建设用地使用权
【所属章节】第四章 物权法律制度
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 通过划拨方式取得 | (1)依此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主要是国家机关、国防等公益事业用地 |
(2)只有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缴足土地出让金后,才可转让 | ||
(3)无期限性 | ||
通过出让方式取得 | (1)出让的具体形式包括协议、招标、拍卖 | |
(2)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 ||
(3)土地使用权出让,依法须订立书面出让合同,应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 ||
(4)使用期限:居住用地为70年(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工业用地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为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为50年 | ||
(5)在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的,出让人应当依法对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 ||
建设用地使用权移转 | (1)移转方式包括出售、交换、赠与等 | |
(2)建设用地使用权移转,同样须订立书面转让合同,并办理过户的登记。登记是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生效条件 |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陆中宝老师《经济法》2023年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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