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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用益物权_20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zhangfan2023-11-30 10:19:04

人生没有那么多的难题,难的是拥有一颗迎难而上的心。2024年中级会计师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了,希望考生们能认真学习,在考试中收获好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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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用益物权_20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知识点】其他用益物权

【所属章节】第四章 物权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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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用益物权

宅基地使用权

(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无偿取得的、永久性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的分配,坚持“一户一宅”原则

(2)宅基地使用权原则上禁止流转,即不得买卖、赠与、投资入股、抵押等

(3)作为例外,承认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继承,以及随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的转让而流转,受让人只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地役权

(1)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居住权

(1)当事人设立居住权,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也可以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但是,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2)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2022年判断题)

(3)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陆中宝老师《经济法》2023年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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