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概述_20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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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担保物权概述
【所属章节】第四章 物权法律制度
担保物权概述
1.担保物权的特征
(1)从属性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不可分性
①被担保的债权即使被分割、部分清偿或消灭,担保物权仍为担保各部分的债权或余存的债权而存在。
②担保标的物即使被分割或部分灭失,分割后各部分或余存的部分担保物,仍为担保全部债权而存在。
2.反担保
(1)为了换取担保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等担保方式,担保人可以要求债务人为担保人的担保提供担保。这种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该担保人提供的担保,相对于原担保而言被称为反担保。
(2)反担保方式
反担保人 | 反担保方式 |
债务人 | 抵押或者质押 |
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 | 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
【提示】留置和定金不能作为反担保方式 |
3.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主合同有效而保证合同无效 | 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 | 保证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
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 | 保证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 |
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 | 保证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
主合同无效导致保证合同无效 | 担保人有过错 | 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
担保人无过错 | 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陆中宝老师《经济法》2023年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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