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订立的方式_20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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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合同订立的方式
【所属章节】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订立的方式
(1)要约
要约概念 | 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可以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也可以向不特定的相对人发出 | ①内容具体明确(主体、标的、数量等) | |
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如果对方接受要约,合同即告成立) | |||
要约邀请 | 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处于合同的准备阶段,没有法律约束力 | ①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 |
②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如悬赏广告,构成要约 | |||
要约生效 |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 ||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 ①要约只要送达到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其他能够控制的现实或虚拟空间(如信箱或邮箱等),即为送达 | ||
②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 |||
③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 |||
要约撤回 | 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在发出后、生效之前(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 ||
要约撤销 | 条件 | ①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 | |
②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 |||
例外 | ①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 ||
②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不可撤销,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合理准备 | |||
要约失效 | ①要约被拒绝;②要约被依法撤销;③承诺期满受要约人未作承诺;④对要约内容作出了实质性变更(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内容的变更) |
(2)承诺
承诺应当具备的条件 | ①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 |
②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 ||
③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作出并达到要约人 | ||
承诺的方式 | ①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 |
②根据交易习惯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承诺也可以不以通知的方式,而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或以其他方式作出 | ||
承诺的期限 | 承诺期限的确定 |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①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②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
承诺期限的起算 | ①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 |
②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 ||
③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 ||
承诺迟延 |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 |
承诺迟到 |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 | |
承诺的效力 | 承诺生效的时间 | ①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
②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 ||
承诺撤回 |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 |
承诺的内容 | ①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 |
②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陆中宝老师《经济法》2023年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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