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消灭_20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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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合同的消灭
【所属章节】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的消灭
1.清偿
(1)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2)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3)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①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②利息;③主债务。
(4)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抵销
法定抵销 |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 | 双方债务均到期:任何一方均可主张抵销 |
一方债务到期,另一方债务未到期:未到期的一方(即主动债权必须到期)可主张抵销 | ||
不得抵销的债务:①按照债务性质不能抵销(如抚恤金、退休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②按照约定应当向第三人给付的债务、③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④故意实施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 | ||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 ||
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 ||
抵销后剩余的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重新起算 | ||
约定抵销 |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可抵销 |
3.提存
适用情形 |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 |
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 ||
②“债权人”下落不明 | ||
③“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 ||
④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提存机构 | 提存应在“债务清偿地”的提存机关进行,我国目前的提存主要是公证提存,公证机关为提存机关 | |
标的 | 提存的标的只能是“动产”。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 |
通知 | 除债权人下落不明外,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 | |
法律效力 | ①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 |
②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 ||
③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 ||
领取提存物 | 债权人领取 | ①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
②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 ||
债务人取回 | 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 |
4.免除和混同
(1)债权人免除债务要件:
①债权人或其代理人应向债务人或其代理人作出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
②免除是债权人处分其债权的法律行为,所以,免除应符合法律行为要件的有关规定,如免除人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③免除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如债权人免除其债务人的债务,使得债权人无法清偿自身债务,债权人的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撤销债权人免除债务的行为。
(2)免除债务的效力
①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②免除债权,债权的从权利如从属于债权的担保权利、利息权利、违约金请求权等也随之消灭。
③债权人免除连带债务人之一的债务的,其余连带债务人在扣除该连带债务人应分担的份额后,仍应就剩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混同不导致债之关系消灭的例外情形
①债权是他人权利之标的
如债权为他人权利质押的标的,债权债务即使同归于一人,债权也不消灭,否则将损害质权人的利益。
②法律规定混同不发生债之关系消灭效力
如票据未到期前依背书转让的,票据上债权债务即使同归于一人,票据仍可流通,票据上的债权债务不消灭。
5.解除
(1)解除情形
意定解除 | ①协议解除 | 合同订立后,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
②约定解除权 |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或合同解除的条件。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就可以行使解除权而终止合同 | |
法定解除 | 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
②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预期违约) | ||
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 ||
④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
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情势变更解除 |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
(2)解除权的行使
行使期限 | ①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 | 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
②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 | 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1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 |
行使方式 | ①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
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 | ||
②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 |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
(3)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
法律效力 | ①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后合同义务) |
②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
③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陆中宝老师《经济法》2023年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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