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_20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梦想从来都不会抛弃每一个苦心追求的人,2024年中级会计师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了,大家快为通过2024年中级会计考试做准备吧!
【知识点】违约责任
【所属章节】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违约责任
1.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
(1)继续履行 | 金钱债务 |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
非金钱债务 |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②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③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 |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守约方可以请求违约方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 | ||
(2)采取补救措施 | 按约定承担 | 当事人的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
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 |
(3)损害赔偿 | 一方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对其他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
赔偿损失 | ①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 |
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 ||
③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 ||
违约金 | ①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 |
②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继续履行债务 | ||
定金 | ①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巳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 |
②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2022年综合题) | ||
③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2022年综合题) | ||
④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2014年简答题、2020年简答题) | ||
⑤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 ||
⑥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2022年综合题) | ||
⑦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但两者不可同时并用(2020年简答题、2021年简答题) | ||
⑧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2013年简答) |
2.法定免责事由
(1)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3)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若当事人怠于通知,致使对方当事人损失的,仍须就对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陆中宝老师《经济法》2023年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