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买卖合同_20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想要在2024年中级会计师考试中收获好的成绩,在备考的时候就要把握好时间,努力学习!下面整理了预习阶段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的备考有帮助!
【知识点】特种买卖合同
【所属章节】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特种买卖合同
(1)计算机软件买卖合同
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2)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2022年综合题)
(3)试用买卖合同
试用费用 |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没有约定使用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无权主张买受人支付使用费 |
视为购买 |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但是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购买: ①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 未作表示 ”的 ②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 ③试用期内买受人对标的物实施了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非试用行为 |
不属于试用买卖 | 买卖合同存在下列约定内容之一的,不属于试用买卖: ①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②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③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调换标的物 ④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退还标的物 |
风险负担 | 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
(4)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销售广告的性质 | ①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 |
②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 | ①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
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法定解除情形 | 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
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 |
③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022年综合题) 【提示】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3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 |
商品房买卖中贷款合同的效力 | ①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
②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 |
③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 |
④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陆中宝老师《经济法》2023年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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