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_20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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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所属章节】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维修义务
①“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2022年综合题)
③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2)租赁物的使用与修缮
①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③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2015年简答题)
(3)转租
①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出租)合同。
③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6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4)租金支付期限
①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②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法律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陆中宝老师《经济法》2023年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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