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_20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成功需要用汗水去浇灌,用信念去支撑,用努力去实现。2024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正在进行中,以下是预习阶段知识点,希望对大家的学习有一定的帮助!
【知识点】房屋租赁合同
【所属章节】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房屋租赁合同
(1)租赁合同无效
违建 |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 | 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无效原因消灭,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2022年简答题) |
未批 | 出租人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 | |
超期 |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 |
无效处理 |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
(2)一房数租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①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②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③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可以依法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3)房屋租赁中的承租人的优先权
①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除外。
③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④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⑤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陆中宝老师《经济法》2023年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