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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物的物权归属_20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zhangfan2024-01-16 11:08:45

没有有白费的努力,也没有碰巧的成功。2024年中级会计师备考正在进行中,希望大家能认真学习相关内容。预习阶段知识点如下,快来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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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物的物权归属_20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知识点】融资租赁物的物权归属

【所属章节】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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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物的物权归属

(1)所有权归“出租人”

①“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②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2)所有权归“承租人”

①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仅需向出租人支付象征性价款的,视为约定的租金义务履行完毕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

②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是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请求相应返还。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陆中宝老师《经济法》2023年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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