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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变更和解除_20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zhangfan2024-01-18 10:0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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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变更和解除_20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知识点】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变更和解除

【所属章节】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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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变更和解除

(1)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3)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4)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5)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并以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的价款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请求参照民事诉讼法“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有关规定,以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价款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非典型担保)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陆中宝老师《经济法》2023年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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