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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_20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zhangfan2024-02-02 11:3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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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行为_20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知识点】票据权利

【所属章节】第六章 金融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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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概述

(1)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付款请求权一般是指持票人对主债务人的权利(第一顺序权利)。

(3)追索权是指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没有获得满足或者有可能无法获得满足的情况下,在符合了法定的条件之后,可以向偿还义务人所主张的票据权利(第二顺序权利)。

2.票据权利的取得

(1)出票取得

出票是创设票据权利的票据行为,从出票人处取得票据,即取得票据权利。

(2)转让取得

票据通过背书方式可以转让他人,以此取得票据即获得票据权利。

(3)依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获得票据权利。

3.与票据权利有关的“三个时间”

(1)提示承兑期限

见票即付汇票

无须提示承兑(2022年综合题)

定日付款汇票

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

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

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提示】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并不丧失对“出票人”的追索权(2022年综合题)

(2)提示付款期限

汇票

远期到期的汇票

到期日起10日

见票即付的汇票

出票日起1个月

银行本票

自出票日起不得超过2个月

支票

出票日起10日

【提示】商业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持票人即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之外”的“前手”的追索权。承兑人或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2022年综合题)

(3)票据时效

票据

对象

时效

汇票

见票即付

出票人

出票日起2年

定日付款

出票后定期付款

见票后定期付款

出票人、承兑人

到期日起2年

银行本票

出票人

出票日起2年

支票

出票人

出票日起6个月

追索权

前手(背书人)

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日起6个月

再追索权

前手(背书人)

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日起3个月

票据种类

提示承兑期限

提示付款期限

票据时效

汇票

见票即付

无须提示承兑

出票日起1个月

出票日起2年

定日付款

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到期日起10日

到期日起2年

出票后定期付款

见票后定期付款

出票日起1个月

银行本票(见票即付)

无须提示承兑

自出票日起不得超过2个月

出票日起2年

支票(见票即付)

无须提示承兑

自出票日起10日

出票日起6个月

4.票据权利的补救

(1)挂失止付

适用范围

只有确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具体包括:

①“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②支票

③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④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暂时预防措施

①申请挂失止付的当事人,必须在申请之前已经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起诉,或者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起诉;否则挂失止付失去效力

②如果银行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非必经程序

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

(2)公示催告

①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丧失的,持票人可以申请公示催告。因此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不能申请公示催告。(2022年判断题)

②失票人向票据“付款地”的基层法院提出书面的公示催告申请。

③失票人先行挂失止付的,应在通知付款人挂失止付后3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④法院在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同时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应当停止支付,直到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⑤法院在受理后的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15日。

⑥利害关系人在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之前申报权利的,如果该票据就是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法院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付款人。

⑦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没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或者即使申报权利但票据并非申请人公示催告的票据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可以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逾期未申请的,法院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陆中宝老师《经济法》2023年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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