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抗辩_20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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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票据抗辩
【所属章节】第六章 金融法律制度
票据抗辩
1.对“物”的抗辩
(1)票据行为不成立。如应记载的内容有欠缺、债务人无行为能力、背书不连续等。
(2)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如票据未到期、付款地不符等。
(3)票据载明的权利已消灭或已失效。如票据债权因付款、抵销、提存、免除、除权判决、时效届满而消灭等。
(4)票据权利的保全手续欠缺。如应作成拒绝证书而未作等。
(5)票据上有伪造、变造情形。
2.对“人”的抗辩
(1)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2020年简答题)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如出票人与票据债务人存在合同纠纷、出票人存入票据债务人的资金不够)对抗(善意)持票人。
(3)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除以下两种情形)对抗持票人。(2013年、2015年、2019年、2021年简答题、2022年简答题、综合题)
①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②如果持票人“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仍然受让票据权利的,票据债权人可以以该事由对抗持票人。(2013年简答题)
(4)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陆中宝老师《经济法》2023年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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