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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的背书_20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zhangfan2024-02-20 11:29:48

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努力越大,收获越多。2024年中级会计考试备考正在进行中,下面整理了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阶段知识点,学习起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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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的背书_20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知识点】汇票的背书

【所属章节】第六章 金融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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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的背书

(1)背书记载事项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名称

【提示】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背书日期(未记载,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2)禁止背书

①“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转让的,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出票人和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②“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2013年、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简答题)

③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法定禁止背书);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3)背书附条件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但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2021年简答题)

(4)多头背书、部分背书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5)背书连续

①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如果背书不连续,付款人可以拒绝向持票人付款,否则付款人自行承担责任。

②对于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合并、继承等)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③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6)委托收款背书(非转让背书)

①与一般背书转让相同,但是必须加上“委托收款”(或者“托收”、“代理”)字样作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②被背书人取得代理权,包括行使付款请求权、追索权以及收取款项的代理权。也可以再对他人进行委托收款背书(转委托)。

③委托收款背书的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包括对他人进行转让背书和质押背书。

(7)质押背书

①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不构成票据质押。

②与转让背书基本相同,但是必须记载“质押”(或者“设质”、“担保”)字样作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③经质押背书,被背书人即取得票据质权。有权以相当于票据权利人的地位行使票据权利,包括行使付款请求权、追索权。也可以再进行委托收款背书。

④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并不享有对票据权利的“处分权”。因此,票据质权人再行转让背书或者质押背书的,背书行为无效。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陆中宝老师《经济法》2023年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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