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制度_20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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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信息披露制度
【所属章节】第六章 金融法律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1.定期报告
(1)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报送并公告年度报告,其中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中期报告: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2.临时报告
(1)涉及“股票发行公司”的重大事件
①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②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③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④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⑤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⑥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⑦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⑧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⑨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⑩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⑪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2)涉及债券上市交易公司的重大事件
①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②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③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④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⑤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⑥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⑦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⑧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没有“增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⑨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⑩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⑪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3)重大事件的披露时点
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自起算日起或触及披露时点的2个交易日内)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①董事会或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②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③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3.信息披露的原则和要求
(1)信息披露的对象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
(2)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内容一致性原则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4)时间一致性原则
①证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前获知的信息,在依法披露前应当保密。
4.董事、监事、高管的信息披露职责
(1)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发行人的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2)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发行人应当披露。发行人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5.信息披露的民事责任
(1)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无过错原则);
(2)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过错推定原则)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陆中宝老师《经济法》2023年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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