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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_20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zhangfan2024-03-06 11: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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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_20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知识点】证券交易

【所属章节】第六章 金融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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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

1.证券交易限制

(1)发起人

①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2017年简答题)

(2)董监高

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010年综合题)

(3)证券从业人员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任何人在成为上述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必须依法转让。但是,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员工持股计划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可以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持有、卖出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4)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

①为“证券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②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收购人、重大资产交易方出具审计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证券。实际开展上述有关工作之日早于接受委托之日的,自实际开展上述有关工作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证券。

(5)短线交易(2009年综合题、2017年简答题)

人员范围

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该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提示1】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提示2】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短线认定

前述人员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

收益处理

(1)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2)公司董事会不依法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代表诉讼)

(3)公司董事会不按照规定执行,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2.禁止的交易方式

(1)内幕交易行为

基本概念

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其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内幕信息给他人,接受内幕信息者依此买卖证券的行为。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内幕信息

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发行人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发行人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信息披露中股票发行公司临时报告涉及的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信息披露中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公司临时报告涉及的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①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③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④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⑤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⑥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⑦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⑧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2)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行为

①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俗称“老鼠仓”行为)

②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操纵市场行为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主要有以下情形:

①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

②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

③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④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

⑤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

⑥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

⑦利用在其他相关市场的活动操纵证券市场;

⑧操纵证券市场的其他手段。

(4)虚假陈述行为

①虚假陈述行为的主体是指依法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人,主要是发行人和上市公司。

②虚假陈述包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以及不正当披露。

③虚假陈述是针对重大性信息而言的行为,凡是可能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件、事项或者信息及其发生的变动,都具有重大性。

④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⑤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传播媒介及其从事证券市场信息报道的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其工作职责发生利益冲突的证券买卖。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欺诈客户行为

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有以下情形:

①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②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确认文件;

③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④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⑤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陆中宝老师《经济法》2023年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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