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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人_20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zhangfan2024-03-13 10:26:06

全力以赴的人,终会满载而归。2024年中级会计师考试时间是9月7日至9日,大家还是要抓紧时间进行学习,以下是东奥整理的预习知识点,快来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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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与保险法_20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知识点】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人

【所属章节】第六章 金融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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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人

1.保险公司

(1)保险公司的设立

主要股东

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注册资本金

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批准与登记

设立保险公司(包括在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中国银保监会)机构批准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办理登记的,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失效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

(2)保险公司终止

解散

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合并、分立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被撤销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破产

(3)分业经营

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4)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制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①银行存款;

②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③投资不动产;

④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2.保险中介人

(1)基本概念

①保险中介人主要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

②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③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④保险公估人是指接受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或者保险事故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并按约定收取报酬的机构。

(2)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保险代理人

保险经纪人

维护利益主体

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

地位

保险人的代理人

既不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也不是任何一方的代理人,它是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经营组织

名义

以保险人的名义

以自己的名义

身份

单位or个人

只能是单位,不能为个人

佣金支付主体

由保险人支付

一般有保险人支付,可以依合同约定由投保人支付,但不得同时向双方收取佣金

保险佣金只限于向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

(3)保险公估人

①业务范围(2023年新增)

保险公估机构可以经营下列业务:Ⅰ保险标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Ⅱ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及出险保险标的残值处理;Ⅲ风险管理咨询;Ⅳ国务院保险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②中立地位

接受委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和鉴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③责任承担

保险公估机构和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给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陆中宝老师《经济法》2023年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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