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履行、变更与解除_20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任何不走心的努力其实都是在敷衍自己,在备考中级会计考试时只有全力以赴才能拿到证书!下面整理了预习阶段知识点,快来学习!
【知识点】保险合同的履行、变更与解除
【所属章节】第六章 金融法律制度
保险合同的履行、变更与解除
1.保险合同的履行
(1)投保人的义务
支付保险费 | ①人身保险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另有约定,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3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超过约定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
②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30日、60日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 |
③当事人以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他人已经代为支付保险费为由,主张投保人对应的交费义务已经履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④对于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保险人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解释】人寿保险具有储蓄性质,立法初衷在于避免强制储蓄 | |
危险增加通知 | ①保险标的的危险显著增加的(认定保险标的是否构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保险标的用途的改变;保险标的使用范围的改变;保险标的所处环境的变化;保险标的因改装等原因引起的变化;保险标的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的改变;危险程度增加持续的时间以及其他可能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因素),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 |
②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 |
③被保险人未履行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 |
通知出险义务 |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
接受保险人检查和维护标的安全 |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
积极施救 |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
(2)保险人的义务
给付保险赔偿金或保险金的义务 | |
止损费 |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2022年简答题) 【提示】《保险法》司法解释(四)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依照保险法的规定,请求保险人承担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保险人以被保险人采取的措施未产生实际效果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查证费 | 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査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2022年简答题) |
诉讼费 | 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被提仲裁或起诉讼的,所支付的仲裁费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
(3)索赔的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 | |
人寿保险 |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或应该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 |
其他保险 |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或应该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 |
商业责任保险 | 商业责任险的被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之日起计算 |
2.保险合同的变更
(1)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变更(保险标的转让)
①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②保险标的转让,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货物运输合同允许保险单随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只需投保方背书即可转让)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2)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①一般情况下,变更保险合同的内容需要取得“保险人”的同意;
②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当事人主张变更行为“自变更意思表示发出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保险合同的解除
投保人的合同解除合同权 | 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
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 | ①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
②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 | |
③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险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的或者保险人要求增加保险费被拒绝的 | |
④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恢复合同效力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
⑤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
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发生保险事故,“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 |
⑦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当事人均可解除合同 |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30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 |
合同解除的,保险人应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 |
当事人均不得解除合同 | ①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其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
②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其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陆中宝老师《经济法》2023年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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