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的诉讼时效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 责编:冯云旭 2024-03-15 09:3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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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3 01:16:13

代位权的诉讼时效

代位权诉讼的时效应当是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权利损害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也不再保护,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申请延长。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进而危害到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依法取代债务人的地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

代位权是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否则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向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代位权成立的条件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

3.必须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

4.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合法且已经到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合法且到期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

3.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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