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和和撤销权行使条件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 责编:冯云旭 2024-03-15 09:4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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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3 01:16:07

代位权和和撤销权行使条件

代位权和撤销权行使条件

(一)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2.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是构成代位权要的实质要件。

3.债务人的是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已到期,是行使代位权的内容时间界限。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二)撤销权行使条件

1.债权人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撤销权。

2.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债权。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

3.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

4.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进而危害到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依法取代债务人的地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

代位权是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否则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向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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