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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法基础理论_20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zhangfan2024-03-20 11:4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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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法基础理论_20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知识点】信托法基础理论

【所属章节】第六章 金融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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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法基础理论

1.信托的概念

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和处分的行为。

2.信托的基本法观念

(1)财产权主体与利益主体相分离

信托财产权主体为受托人,利益主体为受益人。

(2)信托财产独立

信托一旦有效设立,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运作的财产,仅服从于信托目的。

(3)有限责任

囿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只要没有违反信托并已尽职守则,对受益人所负的债务、对第三人所负责任均以信托财产为限。

(4)信托管理的连续性

信托不因受托人的欠缺而影响其成立,已成立的信托也不因受托人的更迭而影响其存续。信托作为一种具有长期性、稳定性的财产管理制度,根源于信托管理的连续性。

3.信托的制度功能

(1)基本功能

①转移财产

转移财产是指委托人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实现信托财产与委托人的分离。

②管理财产

管理财产是指信托受托人受委托人之托、利用自身的专业技能、财产管理经验与能力,为受益人的利益经营管理或处理信托财产的功能,即“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2)衍生功能

①融资功能

融资功能是市场对信托需求进一步挖掘的产物,由持有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各类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通过办理资金信托实现资金的归集。

②协调经济

协调经济关系功能是指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在开展信托业务中要与诸多方面发生经济往来,是天然的横向经济联系的桥梁和纽带,通过为经济交易各方提供信息、居间、咨询和资信调查等服务,发挥沟通和协调各方经济联系的功能。

4.信托的常见分类

按照信托事务性质进行的分类

民事信托

民事信托涉及的是民事范围的信托事务,如家族信托

商事信托

商事信托涉及的是商事范围的信托事务,如公司资金运用信托

按照受益人与委托人关系进行的分类

自益信托

自益信托是受益人与委托人合二为一的信托

他益信托

他益信托是受益人为委托人以外的他人的信托

按照委托人人数的不同进行的分类

单独信托

单独信托是接受单个委托人委托,按照委托人确定的财产管理方式、单独管理与运用信托财产的信托

集合信托

集合信托是接受两个以上委托人的委托,按照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集合多数人的财产加以管理与运用并将实现的收益按照个人财产比例或信托文件约定分给受益人的信托。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是典型的集合资金信托

按照信托成立原因进行的分类

意定信托

意定信托是基于委托人的意思表示,通过法律行为设立的信托

法定信托

法定信托是基于法律规定而成立的信托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陆中宝老师《经济法》2023年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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