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的设立_20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凡事没有做不到,只有不想去做!2024年中级会计备考正在进行中,想要顺利通过中级会计师考试,在备考的时候就要努力学习相关知识点!
【知识点】信托的设立
【所属章节】第六章 金融法律制度
信托的设立
1.信托生效要件
(1)信托当事人要件
①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②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法律、行政法规对受托人的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③信托受益人或受益人范围能够确定。
(2)信托财产要件
因为设立信托必须将财产权转移给受托人,所以信托生效对信托财产的要求是满足确定性、合法所有性与可转让性。
(3)信托行为要件
设立信托,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意思表示应当真实,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
(4)信托目的要件
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
信托目的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公共利益,不能专门以诉讼或讨债为目的。
2.信托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当然无效、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1)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信托财产不能确定;
(3)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法律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
(4)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
(5)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诈害信托的撤销
(1)委托人设立信托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
(2)债权人的申请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3)根据《民法典》关于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因撤销而归于无效的原则,这种诈害信托经撤销后自始不发生效力。
(4)人民法院撤销信托的,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陆中宝老师《经济法》2023年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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