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编制_20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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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预算编制
【所属章节】第七章 财政法律制度
预算编制
1.预算年度
我国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预算收入和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2.预算编制的基本要求
(1)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照《预算法》规定,将政府收入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隐瞒、少列。
(2)各级预算支出应当依照《预算法》规定,按其功能和经济性质分类编制。
(3)中央一般公共预算中必需的部分资金,可以通过举借国内和国外债务等方式筹措,举借债务应当控制适当的规模,保持合理的结构。
(4)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除《预算法》另有规定外,不列赤字。
3.预算举债
(1)对中央一般公共预算中举借的债务实行余额管理,余额的规模不得超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限额。
(2)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
(3)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债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4)举借的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5)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2023年新增)
(6)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
(7)国务院财政部门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监督。
4.预算编制的方法
(1)各级预算应当根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收支预测,按照规定程序征求各方面意见后,进行编制。
(2)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2023年新增)
①财政部门会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署编制下一年度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
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保中心或医保中心)具体编制下一年度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报本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汇总。
③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预算草案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税务机构)具体编制。
④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
5.预算编制中的特殊安排
(1)扶助资金
中央预算和有关地方预算中应当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扶助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发展经济社会建设事业。(2023年新增)
(2)预算预备费
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应当按照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额的1%~3%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
(3)预算周转金
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置预算周转金,用于本级政府调剂预算年度内季节性收支差额。
经本级政府批准,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可以设置预算周转金,额度不得超过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额的1%。
年度终了时,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可以”将预算周转金收回并用于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4)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预算资金的不足。
各级一般公共预算的结余资金,应当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2022年判断题)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陆中宝老师《经济法》2023年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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