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_20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需要掌握知识点
只要目标还未实现,再多荆棘也要向前奔跑。2024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正在进行中,下面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知识点,希望大家认真学习!
【知识点】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所属章节】第一章 总论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1.可复议可诉讼
绝大多数行政行为引发的纠纷,行政相对人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先复议后诉讼(复议前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3)认为行政机关存在《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
(4)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3.或诉讼或裁决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对于最终裁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郭守杰老师《经济法》2024年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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