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东奥会计在线>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高频考点>正文

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_20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需要掌握知识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zhangfan2024-06-05 12:05:14

尽管中级会计考试有一定的难度,但是只要付努力,一定会有收获的。2024年中级会计师备考正在进行中,希望大家能坚持学习,收获硕果。

点击查看更多知识点

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_20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需要掌握知识点

【知识点】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

【所属章节】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中级会计知识点打卡

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

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2023年简答题)

2.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未及时履行上述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董事会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60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依照上述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6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

(1)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2)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郭守杰老师《经济法》2024年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1
打印
资料下载
查看资料
免费领取

学习方法指导

考前学习资料

名师核心课程

摸底测试习题

章节练习前两章

阶段学习计划

考试指南

学霸经验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