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股东的回购请求权_20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需要掌握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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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异议股东的回购请求权
【所属章节】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异议股东的回购请求权
1、有限责任公司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①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②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3)公司因上述两种情形收购的本公司股权,应当在6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注销。
2、股份有限公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份,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除外: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2)公司转让主要财产;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份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因上述情形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应当在6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注销。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郭守杰老师《经济法》2024年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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