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_20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需要掌握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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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所属章节】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1、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会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配利润,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2、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
(1)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2)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过半数为外部董事,并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3)董事会成员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4)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5)国有独资公司的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3、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
国有独资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4、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制定。
5、国家出资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内部合规管理。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郭守杰老师《经济法》2024年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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