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_20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需要掌握知识点
只要自己不放弃前进的脚步,终究有一天会到达想要去的地方。想要在中级会计考试中取得好的成绩,就要在备考的时候坚持不懈的学习下去!
【知识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
【所属章节】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
1、股东会的职权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相同。
2、年会
(1)股东会年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
(2)上市公司的年度股东会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3、临时股东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1)董事人数不足3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4、会议通知
(1)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应当以公告方式作出通知。
(2)股东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5、股东会的召集和主持
(1)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2)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6、临时提案权
(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2)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3)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7、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应当明确代理人代理的事项、权限和期限;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8、决议方式
(1)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2)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3)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9、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10、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郭守杰老师《经济法》2024年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