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决议的效力_20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需要掌握知识点
2024年中级会计考试报名于7月2日结束,想要参加本年度中级会计师考试,要完成报名才可以。想要在考试中收获好成绩,则要努力学习并坚持下去。下面整理了相关知识点,快学习起来!
【知识点】公司决议的效力
【所属章节】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公司决议的效力
1、决议不成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1)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2)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3)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4)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2、决议无效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3、决议的撤销
(1)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2)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4、原告资格
(1)请求撤销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2)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上述诉讼的,可以列为共同原告。
5、被告
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郭守杰老师《经济法》2024年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