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集训:第一章总论之经济纠纷解决途径
20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主要分为四小节,分别是:法律体系、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制度和经济纠纷解决途径。通过本次集训,期望考生能够掌握基本知识,并在练习中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下面我们就逐节学习核心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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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体系 | 民事法律行为 | 代理制度 | 经济纠纷解决途径 |
1、不属于《仲裁法》适用范围的纠纷
(1)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扶养、监护、继承纠纷;
(2)行政争议;
(3)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口诀】婚养监继,行政劳包
2、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知识点回顾】一方采取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此外,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成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提示】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主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3、仲裁裁决
(1)裁决应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先少数服从多数,再看首席仲裁员)
(2)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一裁终局原则)。但是,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
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案件主要有:
(1)民事纠纷案件(物、债、知产、人身权关系引起的诉讼,婚姻、继承、收养关系引起的诉讼;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中属于民事性质的诉讼,如因环境污染引起的侵权案件、因不正当竞争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等);
(2)商事纠纷案件,如票据纠纷案件、股东权益纠纷案件、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证券纠纷案件等;
(3)劳动争议案件,如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等;
(4)法定的非讼案件(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
下列案件不得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1)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2)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3)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4)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
(5)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
(6)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
【举一反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2、基本制度
(1)合议制度
释义 | |
合议制度 | 由3名以上(单数)审判人员组成审判组织,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
独任制度 | 由一名审判员独立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制度 |
(2)回避制度(2024年调整)
审判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技术人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③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上述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3)公开审判制度
民事诉讼 | 行政诉讼 | |
公开审理 | 原则上公开审理 | |
不公开审理 | 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 | |
依申请不公开审 | 离婚案件 | —— |
(4)两审终审制度
民事诉讼 | 经济仲裁 | |
两审终审 | 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 一裁终局原则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
一审终审 | ①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②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 | |
对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如果发现终审裁判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 ||
3、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
(1)专属管辖
纠纷类型 | 管辖法院 |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细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等 | 不动产所在地法院 |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 | 港口所在地法院 |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 (1)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院 (2)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 |
(2)一般地域管辖
情形 | 管辖权 | |
民事诉讼的一般地域管辖 | 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 | 由被告住所地人月民法院管辖 |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 |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 | 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 |
(3)特殊地域管辖
纠纷类型 | 管辖法院 | |
合同纠纷(另存规定除外) | (1)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2)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细化】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
票据纠纷 | (1)被告住所地人民法 (2)院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 | |
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 | 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 | |
侵权行为 | (1)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2)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 ①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 ②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 | |
保险合同纠纷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且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 | (1)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2)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1)被告住所地人民法 (2)院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 |
其他保险合同纠纷 | (1)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2)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 |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 (1)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2)运输始发地人民法院 (3)运输目的地人民法院 | |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 | (1)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2)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 (3)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人民法院 | |
(4)协议管辖
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5)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①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得“踢皮球”);
②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不得“抢案子”);
③人民法院在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抢案)。
4、审判程序
审判程序 | 释义 |
第一审程序 | 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经济案件适用的程序,分为普通程序、简易程序 |
第二审程序 | 又称上诉程序,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判决和裁定而提起的上诉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
审判监督程序 (再审程序) | 是指有审判监督权的人员和机关,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依法提出对原案重新进行审理的一种特别程序 |
(1)一审普通程序
民事诉讼 | 行政诉讼 | |
起诉的一般条件 |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原告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有明确的被告 | ||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 |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管辖范围,同时还必须办理法定手续 | 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
起诉方式 | 递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行政复议也可以口头申请) | |
(2)一审简易程序
民事诉讼 | 行政诉讼 | |
适用范围 | 不适用的案件: ①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②发回重审的; ③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④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的; ⑥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⑦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 适用范围: ①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②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 ③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④除前述规定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
不适用范围: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 | ||
【着重掌握变化点】
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诉讼文书(2024年调整)。
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2024年新增)。
【提示】民事诉讼的小额诉讼程序(更为简易)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
具体情形 | |
直接适用 | 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0%以下的。 |
可约定适用 | 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0%但在2倍以下的。 |
不得适用 | 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涉外案件;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其他案件。 |
(3)第二审程序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相同:不服判决15日内,不服裁定10日内)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补充说明--不考】“判决书”通常用于解决实体问题(划分责任、分清是非等,一定是书面的),“裁定书”通常用于解决程序问题(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等,可以书面可以口头)及部分实体问题。何时使用判决书,何时使用裁定书,不属于中级《经济法》的考查范围。
(4)审判监督程序
①启动情形
民事诉讼 | 行政诉讼 |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法定再审事由,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法定再审事由,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
—— |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法定再审事由,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法定再审事由,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
②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a.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已经表过态的);
b.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已经表过态的);
c.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人民检察院发过话了的)
其中,对于a、b两项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③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5)法院调解
民事诉讼 | 行政诉讼 | |
可以调节 | 适用一审程序、二审程序与再审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均可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 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
不得调节 |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 |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原则上不适用调解 |
【对比记忆】
是否独任审理 | 是否一审终审 | 能否调解 | |
特别程序 | √(选民资格案件及重大、疑难的案件除外) | √ | × |
督促程序 | √ | √ | × |
公示催告程序 | √(公示催告阶段) | √ | × |
1、诉讼时效期间
长度 | 起算点 | ||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 3年 | 一般情况 | 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 |
另有规定 |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
长期诉讼时效期间 | 20年 | 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 | |
2、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
中止 | 中断 | |
发生事由举例 |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其他人控制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因客观不能) |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因主观表态) |
发生时间 |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 诉讼时效进行中 |
对诉讼时效期间的影响 | 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 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事由终止时,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
3、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与诉讼时效抗辩的相关规定
届满 | 权利 | 债务人获得抗辩权,但债权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 |
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 | 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义务人履行了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抗辩 | 权利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受理后 | 义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权利人的诉讼请求 |
义务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 ||
当事人未按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 |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 |
当事人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记忆】能抗辩,及时提;民不举,官不究;找后账,不支持。
【提示】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4、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侵碍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人身关系)
(4)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存款)
(5)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债券)
(6)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出资义务)
(7)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其他请求权。
1、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5)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6)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决定不服;
(7)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9)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10)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11)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12)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关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13)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千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14)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15)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2、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 行政诉讼不予受理的范围 | |
内部行政行为 | 不服“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 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
抽象行政行为 | 不服“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 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
行政机关针对民事争议的处理 |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 —— |
国家行为 |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
终局行政裁决行为 | —— |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2)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3)行政指导行为;
(4)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5)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6)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7)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办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
(8)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
(9)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10)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3、行政复议机关
对谁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 找谁申请行政复议?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 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 |
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 | 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 |
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 | ①隶属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 ②属地为区(县)以上的可以由属地人民政府管辖 |
地方人民政府 | 上一级人民政府 |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 隶属政府/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 |
海关、金融、税务、外汇管理、国家安全机关 | 上一级主管部门 |
国务院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 | 该国务院部管辖 |
国务院部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授权组织 | |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2)国务院部门 | 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部门 |
司法行政部门 | (1)本级人民政府 (2)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 |
4、行政复议申请和受理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年。
(3)因不动产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4)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书面申请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对比】
①当事人申请经济仲裁必须有书面的仲裁协议;
②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③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5)申请人对两个以上行政行为不服的,应些分别申请行政复议;
(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相关链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在行政复议期间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5、简易程序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下列行政复议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①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当场作出; ②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③案件涉及款额3000元以下; ④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除上述规定以外的行政复议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 适用范围: ①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②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 ③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④除前述规定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不适用范围: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 |
6、行政复议的中止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中止:
(1)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60终止)
(2)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60终止)
(3)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下落不明
(4)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60终止)
(5)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参加行政复议;
(6)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进行调解、和解,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意中止;
(7)行政复议案件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
(8)行政复议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
(9)有《行政复议法》依申请或者依职权对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的情形;
(10)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7、行政复议的终止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刻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定终止行政复议:
(1)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
(2)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
(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
(4)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5)存在上述行政复议中止的第(1)(2)(4)情形,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
1、特有原则
行政诉讼 | 行政复议 | |
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 被告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 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
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 人民法院一般只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而不审查行政行为的适当性或者合理性问题 | 无论对于合法性问题还是对于适当性问题都可以进行审查 |
不适用调解原则 |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 复议案件,可以调解 行政复议调解不包括立案前的调解,是立案后开展的调解。 行政复议调解不是必经程序,适用范围没有案件类型的限制 |
不停止行政行为执行原则 | 一般情况下,不得因当事人提起诉讼而停止执行行政行 | 原则: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并不停止执行 |
例外情形: ①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 ②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③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④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 | 例外情形: ①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②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③申请人、第三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停止执行的。 | |
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对应情况 | 适用性 |
可复议可诉讼 | 绝大多数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经济纠纷 |
先复议后诉讼(复议前置)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3)认为行政机关存在《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 (4)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
只复议不诉讼(复议终局) | 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只能申请复议,而不得提起诉讼。换句话说,法律不提供司法解决的途径。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条,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
或诉讼或裁决 |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对于最终裁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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