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遗失物_20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需要掌握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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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拾得遗失物
【所属章节】第四章 物权法律制度
拾得遗失物
1、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1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2、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3、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4、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5、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6、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郭守杰老师《经济法》2024年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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