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集训: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之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二章主要分为六小节,分别是:基本制度与出资;股东权利;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决议、股份发行转让与回购;其他考点。本次集训旨在夯实考生基础,通过系统学习核心考点,使考生在掌握关键知识的同时,能在实战演练中显著提升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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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制度与出资 | 股东权利 | 有限责任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决议、股份发行转让与回购 | 其他考点 |
股东会的职权 |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相同 【记忆关键词】审议批准、作决议 |
董事会的职权 |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相同 【记忆关键词】制定方案制度、作决定 |
监事会的职权 |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职权相同 【记忆关键词】检查监督、去纠正 |
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1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
【举一反三】外国人能当发起人么?
【答】可以,并没有要求半数以上的发起人为中国公民。
2、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1)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设立时应发行的股份。
(2)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设立时应发行股份总数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①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3、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已发行股份的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成立大会
(1)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自公司设立时应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召开公司成立大会,成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发起人应当在成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
(2)成立大会应当有持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5、公司设立时应发行的股份未募足,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成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6、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非货币财产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成立大会或者成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小白话:这三种情况能抽回股本】
1、开会
(1)年会
①股东会年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
②上市公司的年度股东会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2)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①董事人数不足3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3)会议通知
①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应当以公告方式作出通知。
②股东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4)召集和主持
①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②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对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资格中没有“连续90日”的时间限制。
(5)临时提案权
①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②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③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2、决议
(1)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2)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3)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名词解释】累积投票制
(1)所谓累积投票制度是指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当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把所有的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亦可分散选举数人,按得票数的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2)累积投票制的目的就在于防止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操纵董事的选举,矫正“一股一票”表决制度存在的弊端。按这种投票制度,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代表的表决权数不是一个,而是与待选董事的人数相同。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拥有的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待选董事人数的乘积。投票时,股东可以将其表决权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通过这种局部集中的投票方法,能够使中小股东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避免大股东垄断全部董事的选任。
1、组成
(1)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为3人以上,其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人数300人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2)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3)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3人)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2、会议制度(2023年简答题)
(1)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2)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3)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4)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5)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6)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3、小公司的特别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1名董事,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4、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没记载不行),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5、审计委员会
(1)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2)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以上,过半数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3)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1、组成
(1)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的,监事会成员为3人以上。监事会成员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2)监事会设主席1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4)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2、会议制度
(1)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2)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3)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4)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3、特别规定
(1)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2)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1、股东会的特别决议
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3、关联董事的回避制度
(1)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小白话】排除掉不公正的票
(2)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3)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2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
(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2)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3)具有5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4)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2、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名词解释】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2)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6)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7)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1)项至第(6)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3、人数要求
(1)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1/3,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2)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3)上市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等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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