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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的转让_20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需要掌握知识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zhangfan2024-07-16 10:29:17

聪明在于勤奋,天才在于积累。2024年中级会计考试备考的基础阶段即将结束,大家已经掌握相关知识点了吗?下面整理相关内容,再来复习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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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的转让_20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需要掌握知识点

【知识点】抵押物的转让

【所属章节】第四章 物权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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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的转让

1、《民法典》的规定

(1)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2)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2、关于“当事人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的司法解释(2022年简答题)

(1)未将约定登记

当事人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但是未将约定登记,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

①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抵押权人有证据证明受让人知道的除外;

③抵押权人请求抵押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已经将约定登记(2022年综合题)

当事人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且已经将约定登记,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

①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抵押权人主张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因受让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导致抵押权消灭的除外。

3、动产抵押的特殊规定

(1)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2)动产抵押合同订立后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受让人占有抵押财产后,抵押权人向受让人请求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抵押权人能够举证证明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已经订立抵押合同的除外。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郭守杰老师《经济法》2024年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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