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质押_20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需要掌握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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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权利质押
【所属章节】第四章 物权法律制度
权利质押
1、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1)汇票、本票、支票;
(2)债券、存款单;
(3)仓单、提单;
(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2、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以汇票出质,当事人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在汇票上签章,汇票已经交付质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质权自汇票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2)出质人既以仓单出质,又以仓储物设立担保,按照公示的先后确定清偿顺序;难以确定先后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3、以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以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5、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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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债务人以下列权利出质的,质权自交付权利凭证时设立的是( )。
A. 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
B. 可以转让的股权
C. 提单
D. 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1)选项AB:以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2)选项C: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3)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郭守杰老师《经济法》2024年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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