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物保_20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需要掌握知识点
永不放弃,总有希望在前面等待。2024年中级会计师备考正在进行中,想要顺利通过考试,在学习的时候就要付出努力,不要放弃。
【知识点】人保+物保
【所属章节】第四章 物权法律制度
人保+物保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1、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2、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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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选择题】
2021年4月1日,赵某向钱某借款,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赵某请李某和孙某为该笔债务提供担保。4月4日,钱某与李某签订抵押合同,以李某所有的一套房屋为抵押物,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4月5日,孙某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限届满,因赵某拒绝还款,钱某向李某提出行使抵押权,并请求孙某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2021年)
A、钱某必须先行使抵押权,再要求孙某承担保证责任
B、孙某享有先诉抗辩权
C、孙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赵某进行追偿
D、李某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赵某进行追偿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1)选项A:当事人未约定担保物权实现的顺序且物的担保由第三人提供,债权人可以选择先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选择直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2)选项B:孙某为该笔借款提供的是连带责任保证,不享有先诉抗辩权;(3)选项CD:在共同担保中,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孙某、李某)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赵某)追偿。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郭守杰老师《经济法》2024年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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