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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销_20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需要掌握知识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zhangfan2024-07-22 11:3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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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销_20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需要掌握知识点

【知识点】抵销

【所属章节】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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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销

1、约定抵销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可以抵销。

2、法定抵销

(1)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2)不作为债务、提供劳务的债务、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如抚恤金、退休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不得抵销。

(3)按照约定应当向第三人给付的债务,不得抵销。

(4)因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或者故意、重大过失侵害他人财产权益产生的损害赔偿债务,侵权人主张抵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24年调整)

(5)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6)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7)抵销后剩余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重新计算。

>>>相关练习题

【多项选择题】蔡某向郑某借款10万元,于2022年3月初到期。郑某欠蔡某10万元货款,应于2022年4月初偿付。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有关本案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 2022年3月底,郑某有权向蔡某主张抵销

B. 2022年3月底,蔡某有权向郑某主张抵销

C. 2022年4月底,郑某有权向蔡某主张抵销

D. 蔡某欠郑某的是借款,郑某欠蔡某的是货款,标的物种类不相同,双方应协商一致后抵销

【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

(1)选项AB:2022年3月底,郑某可以主张将自己的“未到期”债务(4月初到期)与蔡某的“到期”债务(3月初到期)抵销,蔡某无权主张抵销;(2)选项C:2022年4月底,两项债务均已到期,蔡某、郑某均有权向对方主张抵销;(3)选项D:不论借款还是货款,均为货币,种类相同。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郭守杰老师《经济法》2024年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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