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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_20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需要掌握知识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zhangfan2024-07-22 11:5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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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_20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需要掌握知识点

【知识点】提存

【所属章节】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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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

1、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提存的法律效力

(1)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2)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3)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3、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4、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但是,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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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选择题】甲与乙签订销售空调200台的合同,但当甲向乙交付空调时,乙以空调市场疲软为由,拒绝受领,并要求甲返还货款。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甲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存这批空调

B. 空调在向当地公证机关提存后,因遇火灾,烧毁5台,其损失应由甲承担

C. 提存费用应由乙承担

D. 一般情况下,若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乙不领取空调,则该批空调归甲所有

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

(1)选项B: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乙)承担;(2)选项D: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但是,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郭守杰老师《经济法》2024年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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