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_20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需要掌握知识点
盛年不重来,一日难再晨,及时宜自勉,岁月不待人。2024年中级会计师考试备考正在进行中,希望大家脚踏实地的努力备考,千万不要拖延和摆烂。
【知识点】支票
【所属章节】第六章 金融法律制度
支票
1、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绝对记载事项
(1)出票行为的绝对记载事项包括: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绝对记载事项没有记载的,支票无效。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属于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如果出票人记载了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条件,该支票无效。
(3)票据金额、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4)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5)票据金额必须是确定的金额,如果票据上记载的金额是不确定的(如100万元以下),票据无效。
(6)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的,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2018年简答题、2023年综合题)
(7)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8)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3、相对记载事项
(1)出票地
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2)付款地
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出票人的开户银行)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4、任意记载事项
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背书转让。
5、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到期日)。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支票有效。(2018年简答题)
6、提示付款期限
(1)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2022年综合题)
(2)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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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选择题】甲公司为支付货款,签发了一张以同城的乙银行为付款人、以丙公司为收款人的转账支票。丙公司在出票日之后的第14天向乙银行提示付款。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乙银行可以拒绝付款
B、甲公司在乙银行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的,乙银行应当足额付款
C、甲公司应当对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D、乙银行拒绝付款的,丙公司无权对甲公司进行追索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出票人(甲公司)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郭守杰老师《经济法》2024年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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