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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本票_20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需要掌握知识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zhangfan2024-07-25 11:15:35

只有承担起旅途风雨,才能最终守得住彩虹满天。2024年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的知识点已更新,备考中级会计考试的考生们快来学习相关内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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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本票_20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需要掌握知识点

【知识点】银行本票

【所属章节】第六章 金融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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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本票

1、银行本票是指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出票行为的绝对记载事项

(1)绝对记载事项包括:表明“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

(2)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银行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未加盖规定的本票专用章而加盖该银行公章的,出票人仍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3、出票行为的相对记载事项

(1)出票地

银行本票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2)付款地

银行本票未记载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4、提示付款期限

(1)银行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2)银行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即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背书人及其保证人)的追索权。

(3)银行本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相关练习题

【单项选择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本票和支票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本票和支票出票时,都必须记载收款人名称,否则票据无效

B、本票和支票的出票人都只能是经批准的银行机构

C、本票和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及出票地的,均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D、支票是见票即付的票据,本票则可以是远期票据

【答案】C

【解析】(1)选项A:收款人名称是本票的绝对记载事项,但不是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2)选项B:本票的出票人为银行,而支票的出票人为在经批准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开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3)选项D:本票、支票均属于见票即付的票据(即期票据)。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郭守杰老师《经济法》2024年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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