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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汇票的背书_20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需要掌握知识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zhangfan2024-07-26 10:3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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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汇票的背书_20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需要掌握知识点

【知识点】商业汇票的背书

【所属章节】第六章 金融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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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汇票的背书

1、纸质商业汇票

(1)绝对记载事项:背书人的签章

(2)相对记载事项:背书日期(未记载的,视为到期日前背书)

(3)可以补记:被背书人名称

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电子商业汇票

电子商业汇票的转让背书必须记载背书人名称、被背书人名称、背书日期、背书人签章四项内容。(2024年新增)

3、部分背书、多头背书

(1)纸质商业汇票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2)电子商业汇票(2024年新增)

由于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可以签发以标准金额票据(0.01元)组成的票据包(票据包金额与子票区间相对应,票据包金额=子票区间×标准金额),持票人若持有的票据是票据包的,可将持有的票据包按实际金额分包使用,即可以部分背书,进行分包背书转让。

4、附条件的背书

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该背书取得票据权利。(2021年简答题)

5、任意禁止背书

(1)纸质商业汇票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2019年简答题、2020年简答题、2021年简答题、2022年简答题、2022年综合题)

(2)电子商业汇票

电子商业汇票的背书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事项的,电子商业汇票不得继续背书。(2024年新增)

6、法定禁止背书

(1)汇票已经被拒绝承兑;

(2)汇票已经被拒绝付款;

(3)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

7、背书连续

(1)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如果背书不连续,付款人可以拒绝向持票人付款,否则付款人自行承担责任。

(2)对于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如税收、继承、赠与)取得汇票的,不受背书连续的限制。只要取得汇票的人依法举证,表现其合法取得汇票的方式,证明其票据权利,就能享有票据权利。

8、委托收款背书

(1)被背书人因委托收款背书而取得代理权后,可以代为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背书人仍是票据权利人,被背书人只是代理人,并未取得票据权利。

9、质押背书

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应当在汇票上记载“质押”等字样并签章。如果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等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或粘单上记载“质押”等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汇票质押。

>>>相关练习题

【单项选择题】有关背书行为的记载事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背书未记载日期的,以出票日期为背书日期

B. 背书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的,持票人不得补记

C. 背书附有条件的,背书无效

D. 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

(1)选项A: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到期日前背书。(2)选项B: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3)选项C: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背书有效.(4)选项D:部分背书是指背书人在背书时,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部分背书无效。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郭守杰老师《经济法》2024年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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