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汇票的出票_20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需要掌握知识点
只要不失去方向,就不会失去自己。备考中级会计师考试就要坚定自己的目标并努力前行,在学习中不断淬炼,提升自己的能力。
【知识点】商业汇票的出票
【所属章节】第六章 金融法律制度
商业汇票的出票
1、汇票的类型
(1)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2)商业汇票根据付款日期(到期日)的不同,分为即期商业汇票(见票即付)和远期商业汇票。
2、商业汇票的付款日期
(1)纸质商业汇票根据付款日期(到期日)的不同,分为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四种类型。
(2)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必须记载付款日期(定日付款)。
3、绝对记载事项
(1)纸质商业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包括: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电子商业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除上述内容外,还必须记载出票人名称和票据到期日。(2024年新增)
(2)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
(3)票据的金额、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称不能更改,否则票据无效。
(4)金额必须是确定的数额,如果汇票上记载的金额是不确定的(如100万元以下),汇票无效。
(5)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出票人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6)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未加盖规定的专用章而加盖该银行公章的,签章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4、相对记载事项
(1)付款日期
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2)出票地
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3)付款地
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5、任意记载事项
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背书转让。如果转让的,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出票人和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6、非法定记载事项
(1)签发票据的原因或者用途;
(2)该票据项下交易合同号码。
>>>相关练习题
【多项选择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导致纸质商业汇票无效的有( )。
A、甲公司出票时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
B、乙公司出票时未记载付款人名称
C、丙公司出票时将中文大写“伍万元整”的汇票数码记载为“5000”
D、丁公司出票时未记载付款日期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1)选项B:付款人名称属于纸质商业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未记载的,汇票无效;(2)选项C: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3)选项D:付款日期属于纸质商业汇票的相对记载事项,未记载的,为见票即付,汇票有效。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郭守杰老师《经济法》2024年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