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权_20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需要掌握知识点
想要收获自己想要的结果,就要坚持下去!2024年中级会计师考试备考正在进行中,下面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知识点,快来学习相关内容。
【知识点】追索权
【所属章节】第六章 金融法律制度
追索权
1、纸质商业汇票
(1)到期追索权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2)期前追索权
①被拒绝承兑(包括承兑附条件);
②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
③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2、电子商业汇票
(1)与纸质商业汇票将追索区分为到期追索与期前追索不同,电子商业汇票将追索区分为拒付追索与非拒付追索。拒付追索是电子商业汇票到期后被拒绝付款,持票人请求前手付款的行为;非拒付追索是在承兑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情形下,持票人请求前手付款的行为。
(2)电子商业汇票追索权发生的实质要件包括:①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②承兑人被依法宣告破产;③承兑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电子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具备追索权的实质要件,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行使追索权。
(3)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被拒付的,可向所有前手行使拒付追索权;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被拒付的,若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曾发出过提示付款,则可向所有前手行使拒付追索权;若未在提示付款期内发出过提示付款,则只可向出票人、承兑人行使拒付追索权。电子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被拒付的,因票据尚未到期,不得因拒付行使追索权。
3、如果持票人不能出示相关证明(如退票理由书)的,将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出票人和承兑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4、发出追索通知的时间
未按照规定期限(3日)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5、追索金额
(1)首次追索权的追索金额
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②汇票金额从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2)再追索权的追索金额
①已经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其利息;
②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6、追索对象
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1)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2)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权。
>>>相关练习题
【多项选择题】甲公司在与乙公司的交易中获得纸质商业汇票一张,出票人为丙公司,承兑人为丁公司。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甲公司可以在汇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的有( )。
A、乙公司申请注销法人资格
B、丙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
C、丁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D、丁公司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正确答案】CD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郭守杰老师《经济法》2024年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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