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交付vs 指示交付 vs 占有改定_20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易错易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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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交付vs 指示交付 vs 占有改定
简易交付 | 指示交付 | 占有改定 | |
联系 | 均为交付替代,并不是现实的交付,并非是将物直接交由对方占有 | ||
区别 |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在双方达成转让动产的合意前,权利人就已经实际占有该动产了) |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在双方达成转让动产的合意前,是由第三人实际占有该动产 ) | 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双方达成转让动产的合意后,该动产依然由出卖人来占有) |
举例 | 承租人乙想要购买租用的笔记本电脑,遂与出租人甲订立了买卖合同,该笔记本电脑在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之前就已经由乙实际占有了(租用),因此当甲、乙订立的该买卖合同成立时即发生了该笔记本电脑所有权转移给乙的效果,而无需再经过交付的这一环节 | 乙想要购买甲的笔记本电脑,遂与甲订立了买卖合同,但是该笔记本电脑被甲借用给了第三人丙。那么甲便可以指示丙将该笔记本电脑直接交付给乙即可。当该买卖合同成立时即发生了该笔记本电脑所有权转移给乙的效果,而无需再经过甲实际将该笔记本电脑交付给乙的这一环节 | 乙要购买甲的笔记本电脑,遂与甲签订了买卖合同,但是甲乙约定合同签订后继续由甲使用该笔记本电脑2个月。虽然该笔记本电脑并未实际交付给乙,而是由甲继续占有使用,但是自甲乙双方签订买卖该笔记本电脑的合同成立时起,该笔记本电脑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了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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