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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vs 连带责任保证_20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易错易混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zhangfan2024-08-07 17:3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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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vs 连带责任保证_20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易错易混点

一般保证vs 连带责任保证

区别:

(1)概念

①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②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提示】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享有权利不同

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则无此项权利,即债权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其既可以直接向债务人主张,也可以向连带保证人主张,而无顺序先后的要求。

【提示】一般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形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②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③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④)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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