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的账务处理
精选回答
1.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
企业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原本已抵扣进项税额,但后期改变用途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这些情况下,已抵扣的进项税额需要做转出处理。
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或其他相关费用类科目)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说明: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中转出,并计入相应的费用类科目。
2.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
包括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等因管理不善造成的非正常损失,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的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等非正常损失。这些情况下,相关货物的进项税额也需要做转出处理。
会计分录: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说明:首先,将非正常损失的货物从“库存商品”科目中转出,并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然后,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3.在产品和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
与货物非正常损失类似,但涉及的是生产过程中的原材料、在产品或产成品。这些产品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的损失,也需要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
贷:库存商品——产成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用途改变: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如果“专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如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在改变用途的当月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但如果是兼用情况,则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5.出口企业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
出口企业涉及的一些特定税额,如果不得免征和抵扣,也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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