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考前30天每日一大题: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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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5日主观题】
2023年1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100台打印机,总价款50万元,合同签订之日,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定金20万元。乙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将打印机运输至甲公司经营场所,甲公司收到打印机的15个工作日内支付价款,双方关于合同债权转让及合同义务转移未作特别约定。
2023年3月16日,甲公司因经营业务变更不再需要打印机,遂将该合同的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并通知了乙公司。乙公司认为丙公司经营场所距离较远,直接向丙公司交付打印机会增加履行费用800元,遂通知甲公司不同意以上债权转让。
2023年3月20日,因甲公司明确表示拒收打印机,乙公司只好将打印机运输至丙公司的经营场所,并要求甲公司承担由此增加的履行费用800元,遭到甲公司拒绝。
【问题1】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的定金金额是否符合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问题2】在乙公司不同意的情况下,甲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对乙公司是否发生效力?简要说明理由。
【问题3】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增加的履行费用是否符合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2)对乙公司发生效力。根据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无须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3)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以上中级会计考试相关习题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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