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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考前30天每日一大题:8月28日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zhangfan2024-08-28 11:49:08

想要通过中级会计考试,就要自己坚定信心,坚持不懈的努力学习!下面为大家整理了经济法科目主观题,希望大家认真做题,捋清答题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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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考前30天每日一大题:8月28日

【8月28日主观题】

甲、乙同为丙公司的子公司。甲、乙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分别持有丁上市公司(该公司股本总额为3.8亿元)2%、3%的股份。甲、乙在法定期间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其持股比例后,继续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当分别持有丁上市公司股份10%、20%时,甲、乙决定继续对丁上市公司进行收购,遂向丁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并公告收购该公司全部股份的要约,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为60天。

收购要约期满,甲、乙持有丁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85%。持有其余15%股份的股东要求甲、乙继续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收购其股票,遭到拒绝。

收购行为完成后,甲、乙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

【问题1】甲、乙是否为一致行动人?并说明理由。

【问题2】收购要约期满后,丁上市公司的股权分布是否还具备上市条件?并说明理由。

【问题3】甲、乙拒绝收购其余15%股份的做法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甲、乙是一致行动人。根据规定,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的,为一致行动人。在本题中,甲、乙同为丙公司的子公司,为一致行动人。

2)丁上市公司的股权分布已不具备上市条件。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股本总额未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公开发行的股份应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在本题中,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持有的股份已达85%,公开发行的股份仅占15%,不符合上市条件,证券交易所应当依法终止丁上市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3)甲、乙拒绝收购其余15%股份的做法不合法。根据规定,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被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后,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以上中级会计考试相关习题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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