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质押留置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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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
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合同
1.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2.抵押合同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抵押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根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补正或者无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
3.流押条款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抵押权人并不能直接取得抵押财产的所有权)。
抵押登记
登记生效: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海域使用权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登记对抗:
1.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和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等动产
2.土地经营权
不得设立抵押权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为该公益设施的购买价款或租金提供担保的除外)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动产质权
动产质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就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
质押合同
1.当时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2.流质条款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质权人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质权人并不能直接取得质押财产的所有权)。
3.质押担保的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未约定的,质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动产质权的设立
1.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2.债权人、出质人与监管人订立三方协议,出质人以通过一定数量、品种等概括描述能够确定范围的货物为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监管人系受债权人的委托监管并实际控制该货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质权与监管人实际控制货物之日起设立。
权利质权
1.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担保权利。
能否留置
1.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2.企业之间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债务人有权以该债权不属于企业持续经营中发生的债权为由请求债权人返还留置财产。
3.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因同一法律关系留置合法占有的第三人的动产,并主张就该留置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企业之间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债权人留置第三人的财产,第三人有权请求债权人返还留置财产。
留置权担保的范围
留置权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留置财产
1.留置权人在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
2.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留置权的实现
1.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2.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60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3.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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